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鍾侑軒訴訟代理人許嚴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正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鍾侑軒訴訟代理人許嚴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正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店簡字第811號原告萬林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霍春融被告許碧秀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583號原告鍾麗香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安和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指定送達地:臺北市○○區○○里○○○00號信箱被告社團法人台灣沐風關懷協會代表人蔡晶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又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
115年5月1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6月3日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649元【計算式:34,570元×(23/31)月=25,64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於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另被告A09自甲○○○死亡後,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占有使用系爭遺產,每月獲有新臺幣(下同)25,0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A09
㈢至於,原告雖另又以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被告返還100,000元或同額財產上損失云云,但查:原告當庭陳稱事後曾用LINE終止委任關係,當初誤信被告而委任等節。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之系爭房屋價值加計被告積欠之租金為斷,不包括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
核其此部分主張之請求權為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所涉者與兩造間之身分關係無涉,其性質非家事事件法第3條各款所定之家事事件,而為一般民事案件,非屬本院管轄,亦與兩造間因扶養關係所生紛爭基礎事實無相牽連
綜上,被告並無因此而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原告亦未因此而受有財產上損害,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又系爭異議之訴並無明顯不合法,且相對人有無不當得利債權得以與抗告人之執行債權主張抵銷,尚待系爭異議之訴實質審理後方能得知,亦無顯無理由之情形。
並聲明:鈞院115年度司執字第85630號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消費借貸、債務不履行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㈣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6萬7,165元。
二、查本院就原告起訴聲明於民國115年6月19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通知原告補繳裁判費後,原告於115年6月30日具狀更動起訴聲明中請求租金及不當得利部分請求,而將聲明改
又聲明第㈡、㈢、㈣項請求被告給付租金、違約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仍應併算至起訴前之數額,至起訴後之數額,則不併算其價
又因蕭弼仁長年居住於美國,原告現已無從連繫,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蕭富佑、蕭弼心、蕭弼友分別給付原告自104年1月1日起至112年9月30日止所代墊之扶養費634,492
再參酌前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萬9,041元(聲請人除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外,另有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12萬元
,被上訴人復未釋明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終結前提出,亦無其他顯失公平情形,且被上訴人不同意上訴人追加主張不當得利(見簡上卷第392頁),則上訴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追加主張依不當得利請
,固不應容許法院於和解範圍內再行諭知沒收,但針對犯罪所得高於和解金額之情況(包括不請求任何金錢賠償之無條件和解),此時既無雙重剝奪之慮,且參酌沒收不法利得既屬「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