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293號民事判決
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057萬0,404元【計算式:(89.1+10.46+3.66)×0.3025×65.88萬】;聲明第二項,就原告訴請給付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
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057萬0,404元【計算式:(89.1+10.46+3.66)×0.3025×65.88萬】;聲明第二項,就原告訴請給付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
項、第2項給付不能損害賠償請求,為本院板橋簡易庭以112年度板小字第4556號判決駁回,上訴後又經本院以113年度小上字第82號裁定駁回而確定;又以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及解除契約等請求
王奕云」之重要交易事實,致伊就「王奕云」為何人、信用狀況良窳等關涉締約意願之事項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陷伊於意思表示不自由,伊得撤銷借款之意思表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
依原告起訴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本件係因原告於臉書社團看見被告販售球桿之廣告而與被告進行交易,雙方就球桿之品質瑕疵有爭執,原告因而認被告有侵權行為,並請求被告返還溢收之不當得利
又系爭增建物占用上訴人與孫珮珊共有之1724地號土地5.14坪,孫珮珊自得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與上訴人請求之不當得利抵銷,毋庸再給付。
況原告另一請求權基礎為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調字卷第11至14頁),本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之原則定其管轄。
被上訴人依不當得利及不法管理之規定,請求本院擇一為有利判決,已如前述,本院既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准被上訴人此部分請求,則不另論述不法管理之部分,併此敘明。
告沒收保證金業經酌減為40萬元,是被告沒收系爭保證金360萬元(400萬元-40萬元)部分,自屬嗣後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之利益,且應自酌減違約金之判決確定時起始成立不當得利
從而,被告所應支付之13,000元金錢補償,應於此範圍內與不當得利債權抵銷。經抵銷後,原告對被告已無任何金錢債權可得請求。
六、上訴人主張其與劉細妹成立借名契約或死因贈與,毋淑娟受有登記系爭房地所有權之不當得利,應予返還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伊等此部分之給付責任,係經兩造合意以契約約定而來,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難謂伊等有何不當得利。
○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原告關於戊○○銀行存款之動支,皆未取得被告乙○○同意,故除用於戊○○照護之費用外,其餘非法動支戊○○銀行存款之行為,應構成侵權行與不當得利
訴訟代理人朱俊穎律師許淑琴律師馬健嘉律師被告盛隆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寶程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A02既為依土地法規定登記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其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A03,自屬有權處分,A03並無不當得利之情形。
在回復相關機件、零件之價值,尤以系爭車輛之整體價值,亦不因機件、零件之「以新換舊」而有提昇,系爭車輛零件如未遭被告碰撞受損自無庸更換,故不可能因零件以新品更換舊品,而受有不當得利
因此,聲請人依不當得利,請求相對人返還聲請人自113年6月至114年12月代墊之家庭生活費及房屋修繕費用,共南非幣724,183.32元【計算式:(5,000(113
故買受人因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向出賣人請求減少價金後,對於因此溢付之價金,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
台新人壽以縝密分工罔顧事實真相侵占聲請人保險到期理賠金額新台幣4,230,000元」等旨(北高行卷第21頁),足見原告之真意應係「若第三方未塗銷通知,則請求給付423萬元,以替代執行命令所產生之不當得利
本件竊佔苗栗縣縣有土地,獲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犯罪所得。
四、被上訴人係以繼承、終止借名登記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作為本件請求權基礎,請求本院擇一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