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勞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
是被告或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並無短付原告退休金,更無原告所述不當得利情事。
是被告或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並無短付原告退休金,更無原告所述不當得利情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6號原告吳靈恩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其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未據繳足裁判費。
二、被告則以:縱認原告為洪○彬繼承人,遺產既尚未分割,即仍屬兩造公同共有,原告本件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債權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原告不得逕按其應繼分比例為請求等語
,000元×48㎡+163,300元=18,067,300元);又原告聲明第2至4項前段請求被告洪瑞璞、洪○理及徐兆安分別給付1,179,102元部分,為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員補字第463號原告莊于葳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采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
【上訴人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11年9月1日起至112年8月12日止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34萬2,000元本息,及依系爭租約第12條約定,請求被
988號原告陳韋翰指定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段0訴訟代理人張峻瑋律師被告劉岑琳訴訟代理人高仁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壢小字第918號原告鐘恩熙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宇晨融資(京晟當鋪)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000000○地號土地之全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402元【計算式: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600元/平方公尺×(73+46)平方公尺+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不當得利
並依據雇傭契約或委任契約或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74682元,是否有理由?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姚旭昇遷讓返還門牌嘉義市○區○○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131號上訴人宇力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啓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秝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0○000○000號房屋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057萬0,404元【計算式:(89.1+10.46+3.66)×0.3025×65.88萬】;聲明第二項,就原告訴請給付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
項、第2項給付不能損害賠償請求,為本院板橋簡易庭以112年度板小字第4556號判決駁回,上訴後又經本院以113年度小上字第82號裁定駁回而確定;又以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及解除契約等請求
王奕云」之重要交易事實,致伊就「王奕云」為何人、信用狀況良窳等關涉締約意願之事項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陷伊於意思表示不自由,伊得撤銷借款之意思表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
依原告起訴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本件係因原告於臉書社團看見被告販售球桿之廣告而與被告進行交易,雙方就球桿之品質瑕疵有爭執,原告因而認被告有侵權行為,並請求被告返還溢收之不當得利
又系爭增建物占用上訴人與孫珮珊共有之1724地號土地5.14坪,孫珮珊自得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與上訴人請求之不當得利抵銷,毋庸再給付。
況原告另一請求權基礎為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調字卷第11至14頁),本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之原則定其管轄。
被上訴人依不當得利及不法管理之規定,請求本院擇一為有利判決,已如前述,本院既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准被上訴人此部分請求,則不另論述不法管理之部分,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