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8063號民事判決
五、綜上,聲請人因未盡釋明之責,致本院無從形式認定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及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請求權之有無,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綜上,聲請人因未盡釋明之責,致本院無從形式認定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及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請求權之有無,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執行法院自應許異議人就相對人不當得利部分為強制執行,爰聲明異議等語。
○○段0○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及其上同小段111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聲請人以相對人名義買受,並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聲請人已依借名登記、不當得利
依上開說明,其中積欠租金及管理費部分,應併計價額,另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故此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玖萬捌仟柒佰肆拾元。
核反訴原告於確認通行權訴訟第二審程序既為參加人而非當事人,且其係為自己提起本件反訴請求不當得利,請求內容即與民事訴訟法第259條所規定反訴要件未符,更未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規定得於第二審程序提起反訴之法定事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53號原告于蓬生上列原告與被告綠的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817號原告張紜菽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濠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店司補字第650號聲請人潘美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柏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五、綜上所述,原告雖依系爭租約即租賃法律關係、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蔡力琦給付租金及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然經押租金抵充後,已無餘額可得請求。
748號原告開新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怡君訴訟代理人鄭皓軒律師陳宣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2731號原告田其鑫原告訴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被告為請求,亦屬無據。
又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
3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共8個月)86,384元被告自113年8月1日起無權占用甲房地,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損害,應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789號原告李逸達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珈鈴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縱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仍應以原告陳美惠之應有部分1/30比例計算。
原告雖併主張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部分,因原告已表明就請求之訴訟標的請求本院擇一認定,是就此部分本院即無庸再加審認,附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2035號原告佺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庭瑜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氏欽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查原告訴請分割遺產、返還不當得利,均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又關於分割遺產部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依原告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爰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㈤綜上,聲明:⒈被告應將系爭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