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補字第1875號民事判決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加計自113年12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7月9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斷。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加計自113年12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7月9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斷。
尚查無起訴時與系爭房屋買賣條件相當之不動產市場交易資料可參(見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參以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可向被告收取相當於每月租金40,000元之不當得利
此項聲明前段部分為請求起訴前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電費,訴訟標的金額為18萬1,774元;聲明後段部分,核其性質屬附帶請求起訴後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前開說明
㊄承上,原告既繼受上開無償使用法律關係,則被告使用系爭土地以通行,自非屬不當得利,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自屬無據,同予駁回。
計算式:14,000元×12月÷10%=1,680,000元);又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自115年3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套房之日止,請求按月給付14,0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1783號原告范家溢上列原告與被告PAKANATIRAJDEEP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郭平晞(郭水清、郭義雄之繼承人)郭美蘭(郭水清、郭義雄之繼承人)方義正(郭水清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48號聲請人五岳升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朱金榮相對人朱金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游曼妮(原名:游凱甯)居高雄市○○區○○路0號0樓之0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𦓻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張滄海訴訟代理人何文雄律師複代理人余玟潔律師被告蔡宜臻律師即邱敏鐘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李穎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36號上訴人即原告陳慧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思怡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元,爰依民法第439條及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2,000元;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自115年1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㈢、具狀陳報原告所請求不當得利金額如何計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05號原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胡曉嵐訴訟代理人龔維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銘村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林碧美訴訟代理人林之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怡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28號原告蘇金妹法定代理人林俊傑被告林伊一被告鍾振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小字第78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劉文壹被告即反訴原告鍾尚彣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本院將依備位聲明「第一項:前揭查報價額」,再加計「第二項: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9000元/月÷30日×自115年3月21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5年6月3日止計75日=
又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起訴後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8,855元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526、528地號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按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金額;依前揭規定,關於請求115年4月1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15日)之不當得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