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聲字第55號民事判決
嗣聲請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於案件審理中,相對人另追加請求聲請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重上字第161號判決原判決廢棄,並判決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嗣聲請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於案件審理中,相對人另追加請求聲請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重上字第161號判決原判決廢棄,並判決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中返還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地上物占用土地面積之價額計算,故核定本項請求為1,590萬4,2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至於返還土地前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遷讓交還系爭房屋於前案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不含坐落基地價額,附帶請求起訴後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價額。
系爭贈與既未經合法撤銷,上訴人依民法第419條第2項規定以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即無理由,不能准許。
是以,原告以中義段205-2地號土地分配歸還予被告,被告無何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可言。
二、被告則以:伊僅介紹他們認識未參加詐騙,伊不知道他們有犯罪行為;原告應舉證證明伊有參與詐騙且取得利益及不當得利等語,資為抗辯。
權之合意,故再審被告有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及第179條前段規定,請求再審原告拆除系爭地上物及返還占有土地,並給付自108年4月30日起至拆屋還地止之不當得利
則鄭○○自系爭交割帳戶提領金額扣除存入金額後之差額549萬2,873元,再扣除其為鄭瑞華代墊之上開費用46萬9,150元,為502萬3,723元,應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負返還責任
⒊綜上,本院以前開理由認定無酌減違約金之必要,則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謝心若返還原告已給付之238萬元價金及其利息即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既被告資遣不合法,原告受領此部分給付,並無法律上原因,被告得請求原告返還不當得利,但被告在本件審理過程並未以此請求權主張抵銷,故本件就此部分不予斟酌,應由被告另行請求
刑法此沒收新制目的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是犯罪所得除犯罪行為人已將該犯罪所得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等情形
又本件關於返還民國113年9月30日以前之不當得利部分,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新台幣(下同)12萬7,107元本息,而就113年10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之不當得利部分
日起算按月之不當得利數額」欄所示之金額。
又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
㈢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
查系爭土地坐落臺北市文山區,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此部分係因被告無權占有
㈡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1.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
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部分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依前揭規定,不併算起訴後請求部分之價額;惟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起訴狀附圖所示B部分土地【占用面積約為
(三)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及自113年4月1日起至返還該部分土地之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移除坐落台南市○里區○○段000地號上之墳墓,附帶請求賠償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8,476元,及起訴後按月給付1,695元之不當得利,依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