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上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陳翹雁、吳志津及陳進益為共同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致伊受有損害。
陳翹雁、吳志津及陳進益為共同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致伊受有損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08號原告許名豪上列原告與被告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2084號原告張桂芳上列原告與被告鑽石名門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二)被上訴人出售系爭房地,是否應對上訴人負不當得利之返還責任?如為肯定,數額為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44號原告顏淑惠被告楊正仁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成太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信章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佳蓁因113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北小字第1945號原告吳仲哲被告陳湘芸原住○○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本件依原告所提資料,未能釋明被告所犯者屬上開規定之詐欺犯罪類型,且其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請求,故尚無該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原判決僅以不當得利法律關係駁回請求,未完整審酌本件契約成立及履行問題,適用法律尚有違誤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上訴人陳培箴被上訴人陳家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從而繼承人之一代他繼承人墊支上開捐稅及費用者,該墊支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他繼承人請求返還其應負擔部分。
,其抗辯對原告有不當得利之請求權,不足為採。
㈥被告主張以不當得利債權抵銷為無理由:⒈按基於給付而受利益之給付型不當得利,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受益人之得利欠缺「財貨變動之基礎權利及法律關係」之給付目的而言,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
法定代理人李○琪即權葳工程行(即陳○璋之繼承人)上訴人權葳工程工商顧問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李○琪(真實姓名、地址詳對照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勝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56號聲請人何旭剛周守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童俊翔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起訴主張相對人無權占有系爭房屋,請求相對人應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萬4,000元,及自114年8月18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屋之日止,
3,703,000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第一至九項後段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50,336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至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且被上訴人縱得主張不當得利,亦僅能主張已給付部分,在被上訴人實際給付兩造子女扶養費前,尚未實際受損害等語,資為抗辯。
元,及自115年7月1日起至追加起訴前一日即115年7月14日止按月給付2,979元、2,979元(經計算如附表所示各為1,345元、1,345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及應給付被上訴人欠繳租金新臺幣(下同)44,000元暨法定遲延利息;另應自115年1月20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33,000元(含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