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又按基於「任何人不得保有不法行為之獲利」原則,對於因犯罪造成之財產利益不法流動,應藉由「沒收犯罪利得」法制,透過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使之回歸犯罪發生前的合法財產秩序狀
又按基於「任何人不得保有不法行為之獲利」原則,對於因犯罪造成之財產利益不法流動,應藉由「沒收犯罪利得」法制,透過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使之回歸犯罪發生前的合法財產秩序狀
林欣銓及其母鄭美麗對林士明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經原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97號於111年11月30日判決駁回其訴。
故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遺產,於受侵害時,其所生之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債權,乃公同共有債權。
魏宏泰起訴主張:伊為劉秋幸償還14單位房地之銀行貸款,請求劉秋幸返還不當得利,經臺中地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0號、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61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
將自己名下或由其擔任負責人之公司帳戶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其等帳戶收取伊所匯款項並無法律上原因,應就伊匯入各被告帳戶款項所受損害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或各自返還所受不當得利
又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
3先位聲明第3項確認自起訴狀送達日起至被告將樓梯回復原狀之日止,兩造間存在持續不當得利返還之法律關係。
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6,500元,有無理由?
又基於給付而受利益之給付型不當得利,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受益人之得利欠缺「財貨變動之基礎權利及法律關係」之給付目的而言,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503號上訴人李清良訴訟代理人朱永字律師被上訴人劉燁芸即劉月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又原告並未陳報系爭房屋之面積,本院因而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爰命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具體特定之訴之聲明【亦即,是否欲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
後之不當得利則不併算其價額。
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如該他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對於相當於已罹消滅時效之利益,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
訴訟代理人鍾宛蓁律師康皓智律師被上訴人李涵瑀訴訟代理人郭睦萱律師複代理人張郁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另原告起訴狀內並未載明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擬予起訴之被告併送達處所,且有關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被告『自起訴日起,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6,60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徐金貴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進成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旗補字第106號原告謝宛真訴訟代理人李芳典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國文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拆除第一項建物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之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每年3萬元,核屬附帶請求起訴後所生之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劉佩閔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上訴人即原告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江在宙局長被上訴人即被告黃鈺斐莊秀義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