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小字第719號民事判決
嗣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汽車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57,010元(含零件費用36,710元、工資費用20,300元),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嗣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汽車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57,010元(含零件費用36,710元、工資費用20,300元),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年,則受損需更換之零件僅剩殘值1/6,是維修之零件費用被告僅需負擔折舊後之6,316元(37,898×1/6=6,31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計不需折舊之工資2萬5,296元,原告可依保險法第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甚明。
.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國民年金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甚明。
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乃無理由,應予駁回。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甚明。
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乃無理由,應予駁回。
其中郵局及各銀行存款,均金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遠雄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均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金額146,729
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0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已給付被保險人新臺幣(下同)43,948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法
嗣被告尚積欠本金294,339元未清償,原告已依約理賠300,000元,台新銀行復將債權讓與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告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並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及消費借貸
車齡逾9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郵局存款6元,金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49,184元,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
嗣被告尚積欠本金478,825元未清償,原告已依約理賠500,000元,台新銀行復將債權讓與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告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並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及消費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