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抗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若執行標的之不動產登記於執行債務人名下,縱令該第三人與執行債務人間有借名登記之情形,僅享有依借名登記關係而得請求執行債務人返還該不動產所有權之債權而已(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
若執行標的之不動產登記於執行債務人名下,縱令該第三人與執行債務人間有借名登記之情形,僅享有依借名登記關係而得請求執行債務人返還該不動產所有權之債權而已(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
〇〇〇名下為由,依繼承及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訴請〇〇〇返還該土地所有權,倘獲勝訴判決,系爭土地即屬〇〇〇之遺產,依法得為分割之標的,對相對人顯屬有利,亦與渠等無法律上利害關係衝突
至被告陳賢峻固辯稱其並未實際出資,僅係借名登記之合夥人,且為被告兼樂寧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謝佳儒供述在卷(本院卷第94、95頁),縱然陳賢峻僅為被告樂寧企業社借名登記之合夥人
錦清名下,並與其約定借名登記期間為2年。
黃冠豪律師複代理人高晟剛律師被告周吉民訴訟代理人李素蘭姚本仁律師何思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
三、聲請人主張其因另繼承取得不動產,不具購買國民住宅資格,故借用相對人名義購買系爭不動產,並將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在相對人名下,嗣聲請人已以存證信函、起訴狀之送達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
OOO名下(借名登記存在於兩造與OOO之間)。
有借名登記情事,該登記並非虛偽或不實,借名人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固得請求出名人返還該出資額及辦理變更登記,然於返還之前,借名登記之出資額尚非借
詎原確定判決竟推測李詩淵及永秀高盛公司出具同意書同意再審被告在系爭土地上興建系爭建物,其可能之原因眾多(例如無償借貸、有償租賃或該等土地實為家族共有借名登記在李詩淵及
㈤、系爭遺產稅原核定應納稅額為1,424,029元,經被告以系爭土地乃借名登記予被繼承人,應返回予原告及籍靜怡為由聲請更正,扣除遺產稅總額37,906,463元,並退還已繳遺產稅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抗告人陳昭成律師即吳泰吉遺產之破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黃毓棋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書杰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是聲請人遂發函甲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對其提起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訴訟,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611號民事判決甲應返還借名登記房屋在案。
況自立段土地為賴景胡等5人共有自立段土地應有部分各5分之1,僅借名登記於賴景胡名下,已如前述。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臺北市萬和宮於日據時期向案外人陳培琮、杜標及被繼承人黃獅等三人借名登記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以下稱系爭土地),聲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然系爭房屋實係伊借名登記被上訴人名下,而由伊實際上占有、管理三十餘年,從未交付被上訴人占有使用。伊並均將系爭房屋出租他人使用。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