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中交簡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㈣被告前於民國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確定,又於11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3年8月29日
請審酌被告前於9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未經撤銷;復於101年間再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2年4月15日執行完畢等情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豐交簡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德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2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名展選任辯護人劉韋宏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交簡字第4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偉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交簡字第31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揚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原交簡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連發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虎交簡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振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