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簡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5年3月9日)前為之,核屬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且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四、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執字第88號案件辦理執行程序,並於115年1月9日核發115年度執勤字第88號執行指揮書(甲)接續執行等情,有上開各案件刑事判決書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12年6月7日)之前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13年2月27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111年8月16日、111年8月16日;共5罪)」故意更犯詐欺等罪,經上開B案判處各該有期徒刑,於「前案緩刑期內之115年6月25日」確定,迄今未逾6月等情,有該等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
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又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4年1月23日,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此之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1,500元附錄:一、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判決書內之事實及理由
三、經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屬不可易科罰金之罪,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年,並應依附表所示之方式履行,該判決於113年7月3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為113年7月3日起至118年7月2日止,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雄檢)檢察官執行,有本案判決書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695號刑事案件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而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在案,有該判決書附卷可佐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3)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