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142號刑事判決
又沒收固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沒收人民財產使之歸屬國庫,係對憲法所保障人民財產基本權之限制,性質上為國家對人民之刑事處分,對人民基本權之干預程度,並不亞於刑罰
又沒收固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沒收人民財產使之歸屬國庫,係對憲法所保障人民財產基本權之限制,性質上為國家對人民之刑事處分,對人民基本權之干預程度,並不亞於刑罰
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
77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就被告本案犯罪情節予以審酌後,認被告本案所犯,若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與憲法罪刑相
又沒收固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沒收人民財產使之歸屬國庫,係對憲法所保障人民財產基本權之限制,性質上為國家對人民之刑事處分,對人民基本權之干預程度,並不亞於刑罰
原告係協助自家法人資產運用,屬合理財產管理範疇,應受憲法財產權保障,且原告僅一次性經營、營業額低,並已主動停業,而未造成實質危害,原處分裁處過重,違反比例原則,被告亦未依
且若就被告本案所犯,依前開累犯規定予以加重其刑者,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中所稱「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致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或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故為避免被告訟累,且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以貫徹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與利用,並同時維護訴訟經濟,及追求整體人民訴訟權之憲法目標。
五、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及說明:1.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課予國家有保護環境及生態之義務。
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等規定,對違反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者,設有行政罰及限期命改善之管制性處分等秩序行政措施的機制,以維護勞工即時取得工資完整資訊的權利,落實憲法保護勞工之意旨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
訟法;憲法訴訟法牴觸憲法第78條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61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
訟法;憲法訴訟法牴觸憲法第78條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00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
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訴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且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另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
要之,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其範圍涵蓋結婚自由與維持或解消婚姻之自由。
要之,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其範圍涵蓋結婚自由與維持或解消婚姻之自由。
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法官陳映如
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法官陳映如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有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者。
如係以第一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8條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有關機關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