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2957號民事判決
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理由一、按基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目的,法院應有探知其真意以擇定適當程序之義,就所受理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之請求、聲明、聲請、上訴或抗告案,尋繹其意涵,探求真意,而
人或商人以定型化契約所預定之法院應訴,在考量應訴之不便,且多所勞費等程序上不利益之情況下,經濟上弱勢者往往被迫放棄應訴之機會,如此不僅顯失公平,並某程度侵害經濟上弱勢者在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
如依同法第468條、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
被告於審判中之卷證獲知權,屬於受憲法訴訟權保障之防禦權,原則上應使被告得以獲知被訴案件之卷證內容,俾能有效行使防禦權。
於小額訴訟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狀應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現存有效或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
,進而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進而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併為備位聲明:請求將本件事件全卷移送憲法法庭判決。四、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㈥再者,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宣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規定在適用於「無其他犯罪行為,且依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
蓋人民有訴訟之權乃憲法第16條所明定,故人民之權益若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本得藉由法律程序以求救濟或預防。
本案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因而受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或使其人身自由因而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抵觸憲法
是當事人以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指摘,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
再者,民法規範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向以追求與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藉以實現憲法保障子女人格權益之價值,至於如何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必須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
是綜合全案情節,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致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對其人身自由亦不生過苛之侵害,無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故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如依同法第468條、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聲請證據調查及停止審理等節,均影響其辯護權,不可任意延宕,承審法官長期不就其上開兩項聲請為裁定,逕安排審理庭期,已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防禦權,客觀上已有偏頗之虞
是系爭規定一於此範圍内,尚無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㈢原確定裁定及前程序各確定裁判之承審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定應迴避而未迴避,已違反法官迴避制度,另依司法院釋字第761、752號解釋理由書,暨同院憲法法庭
助長毒品流通與氾濫,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危害,其主觀惡性與犯罪情節絕非輕微,客觀上實無任何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顯可憫恕之處,非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自亦不合於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