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5年度屏小字第27號民事判決
另考量損害賠償係為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應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採用平均法計算折舊(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
另考量損害賠償係為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應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採用平均法計算折舊(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
另考量損害賠償係為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應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採用平均法計算折舊(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之耐用年
惟縱○○○借用系爭帳戶買賣股票之目的,有規避綜合所得稅之意圖,充其量,僅係○○○有違反稅捐稽徵法或所得稅法之情事時,應予課罰而已,亦即僅違反取締規定,與系爭借名關係之效力無涉
是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2款所稱「交易」之意涵,解釋上認係「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始符合法體系之解釋。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項「採平均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
是所得稅法所謂之薪資所得與勞基法所謂之工資,兩者範圍本不相同,自難僅以納稅義務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申報薪資所得申報,即遽謂其係以勞動契約之勞工身分受領勞基法之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項「採平均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
而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須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向主管稽徵機關結算申報上一年度之稅額,則就歷次逃漏所得稅額之情況
⑵就申報方式及申報所得種類而言,按營利事業單位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員工薪資時負有扣繳義務,並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就上一年度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
參以所得稅法第80條規定,財政部每年均就營利事業各種同業核定利潤標準,且係依各業抽樣調查並徵詢各業同業公會之意見而為核定,可謂統計及經驗所定之標準,自得作為被上訴人興建房屋銷售可得享受利益之計算依據
另考量損害賠償係為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應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採用平均法計算折舊(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
另考量損害賠償係為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應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採用平均法計算折舊(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
該免稅額僅能由扶養之人一人申報,子女多人共同扶養時亦同,尚非各扶養人皆得申報其免稅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財政部64年10月7日台財稅第3721號函釋及行政法院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8款所定「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式計提折舊」,及所得稅法
另所得稅法第80條第2項規定:「…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同條第4項規定:「各業納稅義務人所得額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
而系爭房地不符合所得稅法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之要件,已如前述,自無所得稅法第14條之8重購扣抵稅額規定之適用,則被告將列報扣抵稅額剔除後,依申報及查得資料,核定系爭房地交易課稅所
條、第14條之3、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7條之3、第17條之4、第71條、第77條第2項、第122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第2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
依所得稅法第51條第2項、第121條授權訂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機車耐用年數為3年。
但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傳票,而以原始憑證代替記帳憑證;不屬於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除轉帳事項外,均得以原始憑證加蓋會計科目戳記後,作為記帳憑證,觀諸所得稅法第
告涂光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93年度綜所稅執特專字第48288號等之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