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簡字第779號民事判決
參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十分之一為合度。」
參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十分之一為合度。」
三、乙方保證清算作業有關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賀田投資有限公司、賀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交易,其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得予免稅。嗣後甲方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必再申報所得額。
依所得稅法第51條第2項、第121條授權訂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非運輸業用之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
依所得稅法第51條第2項、第121條授權訂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非運輸業用之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項「採平均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
乃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3條第1項並參),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則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等(加值
參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十分之一為合度。」
準此,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規定,本院以平均法計算其折舊,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所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其殘價(即殘價=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
另考量損害賠償係為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應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採用平均法計算折舊(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
4.此外,系爭獎金規範並無將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3款之規定採為部門營利計算依據之約定,被告逕以該規定置辯,亦屬無據。
㈣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與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6均未明文規定稽徵機關審查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時,僅得形式審查且限於上開條
,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至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準此,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以港協公司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據以估算港協公司未分配盈餘稅額,自無何不當。
51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為計算。
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另就上訴人上訴提出之主張,補充如下:㈠按房地合一稅屬交易所得稅之一種,按成交價額扣除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乘以稅率而課徵,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
準此,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規定,本院以平均法計算其折舊,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所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其殘價(即殘價=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
準此,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規定,本院以平均法計算其折舊,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所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其殘價(即殘價=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
又查系爭車輛係93年7月出廠,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1份在卷可憑,至系爭車禍發生時止,已使用19年8月,無法再予折舊,是零件更換部分應以殘價計算其賠償額,準此,依所得稅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