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並以製作股利憑單及資產負債表等文書為其附隨業務,屬於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益豪公司於民國95年至108年間,僅實際分派如附表「實際分配股利金額」欄所示股利予股東葉英郎,依所得稅法
並以製作股利憑單及資產負債表等文書為其附隨業務,屬於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益豪公司於民國95年至108年間,僅實際分派如附表「實際分配股利金額」欄所示股利予股東葉英郎,依所得稅法
而財政部每年均就營利事業各種同業核定利潤標準,作為課徵所得稅之依據,其核定之同業利潤標準,係依據各業抽樣調查並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而為核定(參見所得稅法第80條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51條第2項、第121條授權訂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機車耐用年數為3年。
參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1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10分之1為合度」,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
有;又租賃契約是否有轉租之約定,亦與承租人以外之占有人有無占有權源無關;至被告郭宗勳以「京東美容護膚名店」名義開立扣繳憑單以供原告繳納所得稅之行為,不過係配合所得稅法之行政規定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㈠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者
(二)而被告係依所得稅法第17條申報房屋租金支出,該行為本身不構成侵權,亦未造成任何損害。
參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十分之一為合度。」
另日安大樓於70年6月建築完成,原裝潢至少已有10年,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房屋附屬設備(其他設備)之耐用年數為10年,參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⒊原告與徐雯等47人間之系爭契約不具備組織從屬性: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三類係規定:「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均屬薪資所得,可知薪資扣繳者並非僅限於勞基法上所稱之勞工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未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前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暨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聲請人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前段及第102條之3第2項規定
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已逾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5年以上,依所得稅法第
又按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得稅法第
耀麟公司全體股東係以出售股權達處分系爭不動產之方式,達到節稅目的,因財政部於109年6月29日預告110年1月1日施行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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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車輛所有人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重置引擎電腦費用亦應計入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二類第三項規定,汽車之耐用年數為五年,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附註第㈣點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所得稅法
是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合併計算持有期間後為超過5年未逾10年,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3目規定稅率為百分之20。
準此,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規定,本院以平均法計算其折舊,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所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其殘價(即殘價=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
、所得稅法第51條「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
聲請人依健保法第2條第3款、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該補充保險費之扣費義務人,經健保署通知限期補繳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