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undefined判決
聲請人依健保法第2條第3款、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該補充保險費之扣費義務人,經健保署通知限期補繳補充保險費
聲請人依健保法第2條第3款、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該補充保險費之扣費義務人,經健保署通知限期補繳補充保險費
然查,並無任何法令排除所得稅所得稅法第80條、第81條所定被告之查核義務,被告自不得以案件量大作為違背法令之正當理由。
參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十分之一為合度」,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
、所得稅法第51條「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
3.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三類係規定:「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均屬薪資所得,可知薪資扣繳者並非僅限於勞基法上所稱之勞工,則被告以此認定系爭契約為勞動契約
51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為計算。
51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為計算。
5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21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第2款、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亦有明文。
……」2、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參照)。
採定率遞減法者,則以固定資產每期減除該期折舊額後之餘額順序作為各次期計算折舊之基數,而以一定比率計算各期折舊額,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第2款規定參照。
是所得稅法所謂之薪資所得與勞基法所謂之工資,兩者範圍本不相同,自難僅以納稅義務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申報薪資所得申報,即遽謂其係以勞動契約之勞工身分受領勞基法
又查系爭車輛係102年11月出廠,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1份在卷可憑,至系爭車禍發生時止,已使用11年9月,無法再予折舊,是零件更換部分應以殘價計算其賠償額,準此,依所得稅法第
另考量損害賠償係為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應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採用平均法計算折舊(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機車係於110年12月出廠,故自系爭車輛出廠至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13年11月5日,系爭機車之使用年數3年,再依所得稅法第
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8款所定「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式計提折舊」,及所得稅法第
另考量損害賠償係為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應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採用平均法計算折舊(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
⑶綜上可知,在所得稅法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因已受土地增值稅評價而列為免稅所得。
⑷綜言之,所得稅法第14條之4不僅基於量能課稅,亦兼有防杜短期持有,即鼓勵中長期持有房地之政策目的,已如上述。
是被告審酌前述情狀,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並參據裁罰倍數參考表於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第110條之2第1項經查屬故意有本條文第1項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
再按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所得稅法第5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