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是若法院已於判決理由內認定原物業因混同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沒收時,直接諭知追徵即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參照)。
是若法院已於判決理由內認定原物業因混同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沒收時,直接諭知追徵即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參照)。
中,提起原應適用小額程序之反訴,對其程序保障較為周全,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應認仍得與本訴同行通常訴訟程序,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般消費者實難以窺悉不同夾娃娃機台究分屬多少不同人管領,是數機台置放於同一處所,應認該店之場所主人,對於店內之物品具有財產監督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畢或與其他現金混合而無法區分,因已無法沒收「原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逕對其等宣告追徵該價額即金額(逕行追徵之見解,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特定人之危害、恐嚇不安之感受,而有侵害公眾安全之可能性,始該當本罪,俾符前述本罪修正之立法目的及所保護社會法益,且與罪責原則無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點或使詐欺所得來源合法化之洗錢具體行為,故僅須論以刑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為以足,當無再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4年法律座談
,該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採甲說,即第一審法院不得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且毋需分案,應將其訴狀併送第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6號座談會參照
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
18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法無應徵費用之規定,自毋庸預納聲請費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甚明(本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是未成年子女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自應適用上開處分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限制規定,即父母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為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
請容忍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而被動經法院命提出遺產清冊之繼承人對照,後者反不受3個月之限制,顯有失衡,故認該3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倘繼承人逾3個月期間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倘未依法公示送達以傳喚被告到案執行,尚不得逕認被告逃匿,所為沒入保證金之聲請,應以裁定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109
緩起訴處分亦恐因無法遵期接受戒癮治療而遭撤銷,有紊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賦予檢察官裁量緩起訴處分可先行之程序適用及先醫後懲之目的,難認係有利於被告之解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而此債權包括本息、違約金等在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項所指之「法律另有規定」,自應優先適用,且參酌其立法理由,地方法院就此類事件由獨任法官裁定處理,自無違反非訟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