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3已就行為人之酒駕行為已予處罰,故就其過失傷害部分即不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其「酒醉駕車」加重其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3已就行為人之酒駕行為已予處罰,故就其過失傷害部分即不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其「酒醉駕車」加重其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係以「犯罪前後行為人整體財產水準的增減」作為標準,應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時」所得之利益,其後該利益之減損或滅失,並不影響應沒收之範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加害人所交付之紅利,整體觀察,係為擴大詐欺範圍及其效果,屬詐欺行為之一部,於計算被害人之損害金額,自應扣除加害人交付之紅利,以符被害人間之實質公平(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作為控管追訴程序進行之功能,形同虛設,自非立法者之原意,從而,告訴不可分原則共犯之認定,只要從形式或實質上認具有共犯關係者,均有其適用(民國95年12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係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卷內資料雖無相關訴訟費用之支出,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
又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一審法院誤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不因此改變其為小額訴訟事件之性質,其上訴應依小額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而為審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
(非第1項),自不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要件,依罪刑法定之原則,當難逕以此刑法分則加重之罪名對被告2人論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另按有關財產權之將來給付訴訟之判決,可於債務清償期屆至前,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即於主文宣告於判決確定前如清償期已屆至,債權人預供擔保若干金額後得假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且按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之喪葬津貼係被保險人本於自己參加勞工保險之地位,於至親遭逢變故時所得領取之補助,歸其個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其對法益之危害性則屬相同,因此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但書所定情形外,夫妻剩餘財產以平均分配為原則,則對於該但書所稱無償取得之財產,自不宜將顯不相當之對價亦解釋為無償取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
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該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及訴訟法上之抗辯如合意管轄及仲裁契約之抗辯),亦不因債權之讓與而喪失,故該合意管轄約定自應拘束受讓人與債務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93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
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242條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自無再以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之餘地(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506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經濟與生活狀況(參審金訴卷第33-39頁提出相關量刑資料、第50頁審理筆錄所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以及起訴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固係指就構成要件之一部分不得作為量刑時之審酌因素,然亦有學者認為重複評價應不僅止於此,故縱使認為並無法直接引用「雙重評價禁止原則」,亦應能類推適用此原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