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字第1447號刑事判決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上開規定之沒收主體對象,係以洗錢正犯為限,不及於幫助犯及教唆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上開規定之沒收主體對象,係以洗錢正犯為限,不及於幫助犯及教唆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
犯行之意思(或幫助犯意),因此,詐欺集團成員單純取得人頭帳戶,固得認係實行一般洗錢行為之準備階段,惟尚難遽認已著手於一般洗錢犯行(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本件係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卷內資料雖無相關訴訟費用之支出,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因此行為人於主觀上就所欲掩飾、隱匿之不法所得係源於「特定犯罪」即應有所認知,並有積極為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客觀行為,始屬洗錢罪所欲處罰之範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有無以固定收入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42條所定數額之債務而受免責之可能,有無濫用清算程序之惡意等情節,決定應否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行為人所圖得之利益,係由「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直接對價而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3號之審查意見與研討結果參照)。
又按在他人之土地上種植農作物,係妨害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人自得請求排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研討結果參照)。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再者,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而道路交
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並非為組織犯罪手段實行行為之一部,則參加犯罪組織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乃數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實質競合數罪併罰關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
國家行使求償權時,應依受讓債權範圍,按受讓請求項目逐項審究有無理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參照)。
判決判處罪刑,足見張育銓、吳承訓交付帳戶之行為並未因詐欺集團之詐術而陷於錯誤,是以詐欺集團此部分所為僅止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未遂」階段(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參照)。
又其確定時點依第6款規定,即應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知悉上述查封或執行法院將其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時(本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研討結果參照
因侵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復因持有後,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應論以施用第二毒品罪一罪,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
B、D、F、G電動麻將桌,並非現場直接供決定勝負之工具,不屬於當場賭博之器具,指摘原判決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宣告沒收有誤,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所示被害人匯入郵局帳戶款項迄未遭提領或轉匯,惟因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實際上已得領取,對該匯入款項顯有管領能力,自屬既遂,應認已成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審查意見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審查意見參照)。
是若法院已於判決理由內認定原物業因混同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沒收時,直接諭知追徵即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