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546號刑事判決
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
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論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論參照。
亦即,檢察官如欲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自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以內聲請,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4號、98年度抗字第271號刑事裁定參照
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屬刑法分則加重性質,是須以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犯罪之對象係兒童及少年為限,始得予以加重處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第
2號、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7號審查意見參照)。
可在退還拍賣抵押物裁定正本之執行名義時,在正本左上方空白處加註:「已繳納執行費若干元」之字樣,以供債權人日後再行聲請執行時已繳費用之證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
而侵害同一法益,此為包括一罪,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論處,被告重製之行為屬已罰之前行為,不另論罪(司法院10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
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而犯罪所得之認定,係以「犯罪前後行為人整體財產水準的增減」作為標準,應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時」所得之利益,其後該利益之減損或滅失,並不影響應沒收之範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229-237頁與第241頁匯款執據),減輕損害,暨被告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見金訴卷第227頁審理筆錄所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目的、手段、危害程度,暨其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參金訴卷第129頁審理筆錄所載),另同質類型等案偵、審及在監執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若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時點,不得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因此而受免責裁定,債權人將遭受較債務人依清算程序受償更不利之結果,有違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法律座談會
㈡、又洗錢防制法第25條沒收主體對象,不及於幫助、教唆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參照)。
㈡、又洗錢防制法第25條沒收主體對象,不及於幫助、教唆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參照)。
㈡、又洗錢防制法第25條沒收主體對象,不及於幫助、教唆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參照)。
如未依限繳納價金,同法第95條第2項並未準用同法第94條第2項、第3項規定,應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71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
另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之審查意見係採甲說,即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健保給付之醫藥費及自負額醫藥費等語。
犯罪前後行為人整體財產水準的增減」作為標準,亦即應以犯罪行為人「取得時」所得之利益作為沒收之範圍,其後該利益之減損或滅失,並不影響應沒收之範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