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
以對本人或本人之親屬為限,未能包舉,故本案刪去原案加害其親屬相脅迫句」,其立法意旨就受恐嚇者之範圍,除受恫嚇內容之本人外應有兼及本人之親屬之意(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以對本人或本人之親屬為限,未能包舉,故本案刪去原案加害其親屬相脅迫句」,其立法意旨就受恐嚇者之範圍,除受恫嚇內容之本人外應有兼及本人之親屬之意(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明,於裁定主文宣示自何時起免除扶養義務,當事人聲明如未表明,應予闡明,令其補充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
按法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後,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為是否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作為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條之1第2項但書各款規定,應屬法律規定之法定效果,無庸當事人為任何聲明,縱有聲明,法院亦無庸於判決主文內諭知,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已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由其文義可知,在適於清算程序之情形下,清算程序之始點,得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0號參照)。
如債務人有怠於辦理遺產分割之情形,尚非不得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判例、99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五、原告雖又主張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規定,被告應為系爭15樓房屋外牆所有權人;且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論,84年6月28日公
中國大陸地區判決中,敗訴之一造為中華民國人民而未應訴者時,自亦應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情形下,始准予認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
得為讓與之標的,並具財產權之性質,屬民法第831條規定之「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情形,而得成為法院裁判分割之客體(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
難認其業已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是被告所為應不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洗錢未遂罪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149至150頁),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
量刑既已封鎖至3年以下,應限縮解釋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之要件不符(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精神或經濟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11月10日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經濟與生活狀況(參金訴卷第132頁審理筆錄所載),及另案在押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之規定,連帶債務人間遲延責任之計算應分別為之(司法院72年2月22日(72)廳民一字第0119號研究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1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3號研討結果參照
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仍應駁回其請求(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0年度台上字第46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546號判決意旨、本院暨所屬法院108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復按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次按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3月18日(81)廳刑一字第281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