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111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16號原告吳宥萱被告黃陽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215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16號原告吳宥萱被告黃陽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2158號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嗣被告、「林志勛」與系爭詐騙集團成員,基於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推由某員透過LINE帳號與原告聯繫,虛偽招攬原告投資虛擬貨幣,致原告誤信為真,於114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號115年度審原附民字第9號原告齊家盛沈聖傑被告高芯瑜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修正前詐欺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969號上訴人即被告李冠杰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35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李明諭被告李曉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
五、沒收宣告: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係採取絕對義務沒收主義,換言之,修正後洗錢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斗簡字第228號原告黃維邦被告林翰照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簡字第69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4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藝程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