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72號原告彭耀慶被告林志祥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8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72號原告彭耀慶被告林志祥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8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33號原告陳祐造被告林淑美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5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金簡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景元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編號2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又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然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00,000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南簡字第741號原告李尚恩被告趙順顯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16號原告吳宥萱被告黃陽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2158號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嗣被告、「林志勛」與系爭詐騙集團成員,基於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推由某員透過LINE帳號與原告聯繫,虛偽招攬原告投資虛擬貨幣,致原告誤信為真,於114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詐欺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沒收宣告: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係採取絕對義務沒收主義,換言之,修正後洗錢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斗簡字第228號原告黃維邦被告林翰照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簡字第69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4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藝程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