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判決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
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107
㈡本件相對人馬達之聲請鈞院以83年度全字第4672號民事裁定,准許其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聲請人已全額清償債務,相對人馬達之亦已同意,爰聲請撤銷上開㈠㈡之假扣押裁定
伊目前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27,47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93號上訴人即被告翁愷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格傳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113年度重訴字第493號上訴人即被告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愷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格傳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伊目前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30,819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本件聲請人即尚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則其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補字第651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維洪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具狀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不成立,於調解程序期日當場言詞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裁定抗告
活,且相對人並無債務,更無抗告人所指稱讓丙OOO為其清償債務一事,抗告人並無代墊扶養費,其請求無理由等語。
年度橋小字第58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王婉馨被告吳姵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補字第61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被告吳秋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補字第62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曹為實被告郭佳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115年度橋小字第544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勝宏訴訟代理人魏子濬被告王茂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北金簡字第67號原告國泰綜合證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順裕訴訟代理人鄭羽潔被告謝昇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二)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㈣詎債務人馮紀豪自115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286,531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馮世僑、鍾燕雪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