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別標準;倘債務人將其不動產廉價讓與第三人,或以其價值對於受讓者清償債務
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別標準;倘債務人將其不動產廉價讓與第三人,或以其價值對於受讓者清償債務
:㈠被告與訴外人林俊耀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債務交流公社」社團內結識訴外人龔酩元,龔酩元告知被告其前為原告擔任保證人,並於原告之債權人追償時代為清償債務
所謂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等(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陳俊榮名下之B帳戶,目的是用以清償被告積欠黃朝琦之住宿費用及被告積欠陳俊榮之借款費用,有被告供述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朝琦、陳俊榮警詢證述可查,應堪認定,是被告目的既係要清償債務
㈡被告於113年10月7日持系爭債權憑證聲請對原告財產強制執行,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2052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
足見相對人公司之資產大於負債,且其權益總額仍有55,736,902.6元,則相對人現有資產顯逾負債,累積虧損占公司淨值之比例甚低,尚無重大虧損、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或公司資產持續大幅減損之情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484號原告李世忠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宗信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
,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準此,債務人若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客觀上並無濫用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情事,自應使其藉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程序以清理債務。
理由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簡字第1390號原告張嘉凌被告陳雅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成立,尚未毀諾。
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觀諸同條例第3條、第80條規定自明。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107
又尚待處理之事項辦理上開土地共有物分割登記、變賣上開土地被繼承人分得部分,及以積極遺產清償債務後如有剩餘即繳交國庫,並做成計算書報請本院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被繼
從而,債務人雖曾在112年6月間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渣打銀行請求協商而協商成立,惟因有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所定情形存在,債務人如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是以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