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判決
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消債抗字第
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消債抗字第
是以,本件依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尚難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聲請人自應於能力範圍內盡力清償債務,方符合消債條例兼顧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重建復甦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
七、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陳怡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於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77,542元後,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26932號清償債務事件關於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58號原告徐本源被告林韋仲訴訟代理人林依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異議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月琴代理人洪皓軒債務人即相對人許順耕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抗告人本件再爭執相對人不承認其已清償債務,與前述最高法院裁定意見及本院說明不符,並無理由;又關於訴訟費用之清償,民法第327條、第328條已有相關之規定,相對人不提供帳號
從而,本件債務人雖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不免責,然其如繼續清償債務達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即399,520元後,仍得依法聲請法院審酌是否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因上開判決之鋪位業經本院114年度司行執助字第2號強制執行事件完成點交而執行完畢,且聲請人已到院清償債務,故本件擔保原因業已消滅,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謝秉勳
則以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22,233元扣除其主張之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3,733元(計算式:22,233-18,500=3,733元),債務人僅提出1,000元以清償債務
,聲請人於每月薪資存入後,即將該款項近全額提領或轉出,帳戶存款所剩無幾,然卻未見聲請人提出其已將該款項全部或一部為債務清償之事證,可信聲請人係將款項全數作為清償債務
經查,債務人所列舉之開支明細,每月已挪出7,550元用以清償債務,符合法定盡力清償標準。
經查,債務人所列舉之開支明細,每月已挪出27,503元用以清償債務,符合法定盡力清償標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92號原告游源勇訴訟代理人周盈孜律師被告林永閎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三、經查:㈠抗告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112年4月21日委任律師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79號受理在案。
如處分名下財產後,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如處分名下財產後,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系爭借款未約定清償日云云,但查,觀諸上開抵押借款契約書之記載,可知兩造真意係以系爭抵押權擔保系爭借款,且兩造簽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不動產他項權利登記之內容亦載明清償債務日期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718號原告馮永福被告游陳秀銀訴訟代理人蔡雨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