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判決
是法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作為是否裁准更生之判斷標準。
是法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作為是否裁准更生之判斷標準。
111年12月19日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揭示,又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公同共有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而上開土地經強制執行拍定及清償債務後
陳建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11萬元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出具之同額保證書供擔保後,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47101號清償債務
伊目前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27,850元(薪資條),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伊目前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26,4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23,000元,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是法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作為是否裁准更生之判斷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上字第23號上訴人林永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娣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6月1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57號異議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月琴代理人吳金誠相對人戴雨金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抗字第12號再抗告人姜良雨即姜喬幕即姜惠敏訴訟代理人方浩鍵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清償債務聲請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15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624號原告陳紀嘉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珮妤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吳佳曉被告張鑫蔚兼張繼隆之繼承人王藝樺即張繼隆之繼承人王瑋即張繼隆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⑶如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㈣詎債務人許沛銜自115年3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5,743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許峰達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24815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48288號清償債務
人即債務人敖國智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維洪代理人陳正欽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A04於101年起欠債2.5萬:112/7/6台北法院清償債務宣成沒欠債,全案已經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依約債務視為到期,即應清償債務本金合計84,130,579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