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字第868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868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代理人楊凌緯債務人翁瑞明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868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代理人楊凌緯債務人翁瑞明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被告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8578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伊胞弟即債務人劉偉剛之財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4年度司執字第66005號清償債務強制行事件
參、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頁),然依系爭存證信函記載,僅得證明相對人因認構成附條件買賣總合約之喪失期限利益事由,而請求再抗告人清償新臺幣3,710萬元,而本票之付款提示與依合約請求再抗告人清償債務
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為佐,堪認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及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已違反其應負之協力義務,並致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目前實際財產狀況,有礙本院判斷聲請人是否確屬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債務人雖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然如繼續清償債務達一定程度後,仍得聲請法院審酌是否裁定免責(如附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北簡字第2410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洪可馨律師被告張耀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239號異議人吳發隆相對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泰宏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945號原告宋承澔訴訟代理人林清漢律師複代理人侯銘欽律師被告陳毓昇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70號原告徐元漳訴訟代理人黃豪志律師被告唐鈺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
齊字第9424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就相對人為要保人、受益人之保險契約於給付條件成就後之金錢債權、解約金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47263號清償債務
,亦徵法院就更生方案之認可非以債務人清償債務之比例,亦非以債務人過去之消費習慣,或未來之清償可能性或能力為依據,而應以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法院依職權認可之時點,判斷是否
225號原告宜蘭縣頭城區漁會法定代理人陳秀暖訴訟代理人鄭有為被告楊志平李志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號債權憑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24097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24097號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對伊之財產強制執行,刻由本院以115年司執字第15411號清償債務執
茲分述如下:⒈按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民法第320條定有明文。
十、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起至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
十、請聲請人確實檢視「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目前「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
尚無其他客觀事證,足以佐證被告確曾向告訴人表示「須先交付本案門號SIM卡及移轉超商點數,始願協助其還款」,或足以證明被告係以取得上開財物為目的,而虛偽承諾協助告訴人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