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李素珠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信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33,200元,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29,500元,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嚴勇志前向金融及非金融機構借貸,致積欠無擔保債務計新臺幣(下同)1,162,593元,因無法清償債務,乃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與中國信託商
從而,本院認每月以3萬2,530元作為計算債務人清償債務能力之基準,堪認合理適當。
目前聲請人任職於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廠,每月平均收入約36,300元,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用後已無法償還任何債務,是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賴昱峰被告聯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英晋被告薩支興訴訟代理人李宗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宜補字第154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添財上列原告與被告職念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87號抗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俊吉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鈞雄即劉振庭間因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8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
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26,000元,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七、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理由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翠梅訴訟代理人丁振益被告陳羽琳陳志仲蔡欣利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翠梅訴訟代理人丁振益被告董祐糖董昭宏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告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被告張瀞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418號異議人蔡武吉黃秀子即蔡黃秀子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
迄今債權人陳明雪始終未提出其債權證明或借款金流等憑證,聲請人已依法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現由鈞院以115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審理中,故聲請人實難於前揭期限內清償債務
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6745號支付命令在案,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黃勇智宋誠耘被告曾妤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