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簡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爰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30萬元,以資慰藉。
,爰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30萬元,以資慰藉。
惟原告三人主張之精神慰撫金過高,應予酌減。
原告因被告前揭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行為,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被告對原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
⒍精神慰撫金: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需長期治療及復健,並影響原告營業,精神受有痛苦,爰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
4、基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2萬1,220元【計算式:醫療費用1,220元+精神慰撫金2萬元=2萬1,220元】。
㈥、原告得請求多少精神慰撫金?㈦、原告總計可以請求多少損害賠償?
原告於本件車禍受有前開傷害,精神上自亦受有相當之痛苦,其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為屬有據。
三、如聲請人欲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及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故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
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3項規定,向被告請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
800,000元、原告A父精神慰撫金150,000元、原告A母精神慰撫金150,000元之範圍內,尚屬公允,應予准許。
被告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
㈣原告蕭意臻、蕭彙總、蕭佼虹、蕭意宜各請求精神慰撫金150萬元。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之醫療費用、醫療用品費用、看護費用、車輛維修費用均不爭執,但爭執精神慰撫金過高。
⒍精神慰撫金30萬元:金額過高,請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形,予以酌減。
四、本件爭點為:被上訴人依據侵權行為之規定,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金額為何?(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⒋精神慰撫金: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本件反訴被告以反訴原告與訴外人蔡塏鋮發生婚外情,所為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為由,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3項、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反訴原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6.精神慰撫金部分: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
⒊精神慰撫金部分: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