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字第559號刑事判決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即詐欺金額較高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即詐欺金額較高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從而不能排除本案被告亦係受上開詐欺犯罪者所欺騙之被害人,非僅淪為詐欺犯罪者之「提供帳戶者」,其亦有匯款予詐欺犯罪者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失,衡諸常理,被告如真係參與詐欺犯罪者之
」幕後還有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於本案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係基於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提供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為洗錢、詐欺取財等罪之幫助犯。
㈤石永奇、陳立惟、蔡百翔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以掩飾及隱匿詐欺財所得去向與所在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間,在通訊軟體
㈤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
),主要負責擔任「取簿手」等為本案詐欺集團提領包裹之工作,謀議既定,被告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络,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間,
嗣呂冠緯、吳冠陞則將韓忠翰配所申辦之系爭土銀帳戶出售予不詳「詐欺機房」人員後,被告再另與「詐欺機房」人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賴銘宇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蔡林娟」、「張明道
二、徐采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三、李錦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四、石致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簡子豪與「暴龍獸」及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使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
,詐欺集團成員旋將該等款項轉匯至前開賴以竟名下之MAX、MAICOIN帳戶,以購買虛擬貨幣後再轉匯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一「匯款金額」欄各項編號所示之各該受騙款項匯至傅聖興郵局帳戶內而詐欺得逞(除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蔡珍怡因為匯款失敗而詐欺未遂之外)後,旋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予以提領一空
,自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適用,爰就其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予以減輕其刑。
王世宏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㈢綜合上情,本案與前案之被害人應係遭同一詐欺集團詐欺,詐欺之時間、方式亦相近,被告先後在不同時間、地點提領被害人遭詐欺匯入中信23235號帳戶內款項,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而為
,故被告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此部分所為均已該當詐欺取財既遂,併予述明。
,故被告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此部分所為均已該當詐欺取財既遂,併予述明。
一「匯款金額」欄各項編號所示之各該受騙款項匯至傅聖興郵局帳戶內而詐欺得逞(除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蔡珍怡因為匯款失敗而詐欺未遂之外)後,旋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予以提領一空
㈢刑之減輕部分⒈被告不得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說明⑴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