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提供本案臺企銀帳戶及本案虛擬帳戶供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利用以作為詐取原告金錢之助力,促使詐欺集團得遂行詐欺犯行
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提供本案臺企銀帳戶及本案虛擬帳戶供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利用以作為詐取原告金錢之助力,促使詐欺集團得遂行詐欺犯行
犯罪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劉韋辰擔任詐欺集團之第2線收款車手,與姓名不詳之車手上游、第1線收款車手、詐欺話務成員等人,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為
被告湯紹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3日施行,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原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詎李柏樺等5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詐欺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及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來源。
㈤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業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
㈥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而有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財物,反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暨所在,使金流不透明,亦使不法之徒得藉此輕易詐欺並取得財物
戴偉成收取李謝麗卿交付之70萬元詐欺款項得手後,再依「李主管」之指示,將該筆款項交付予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詐欺所得之去向。
修正前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原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法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遂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洪郁鎧於本院審理中
詐欺犯罪集團成員就本案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惟被告僅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意思而提供其郵局帳戶,供為詐欺集團成員不法所得款項匯入
3人以上共組詐欺集團。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2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詐欺時間」欄所示時間,以如附表「詐欺方式」欄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
事實藍浴帆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向賴美蓮佯稱:可操作軟體獲利,惟須依指示交付款項等語,致賴美蓮陷於錯誤
,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難。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二、三所示各該帳戶內,隨即遭轉帳至其他帳戶或提領一空,掩飾、隱匿該等詐欺贓款,同時因而妨礙國家對於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調查
嗣「雅玲」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件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詐騙手法,致附件附表二編號1所示
林重信、謝亦量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鄭雅文,致其陷於錯誤
⑵另就詐欺集團之角度,以現今詐欺集團分工細膩,行事亦相當謹慎,詐欺集團派遣前往實際從事收取、交付等傳遞款項任務之人,關乎詐欺所得能否順利得手,且因遭警查獲或銀行通報之風險甚高
「何育軒」,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啟用本件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