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2742號刑事判決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暨量刑:㈠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審理後,認定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暨量刑:㈠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審理後,認定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
罪分別係一般洗錢罪、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侵害之法益類型迥異,行為態樣有別,被告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確有不同,然均屬其假冒告訴人男友期間所為之詐欺相關犯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27號聲請人即被告黃彥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8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並應依附表所示之方式履行,該判決於113年7月3日確定在案
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率然駕駛小客車上路,行駛於道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被告法治觀念淡薄,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兼衡被告前有毒品及詐欺犯罪之素行
訴人即被告陳進丁邱瑞琪共同選任辯護人葉孝慈律師沈怡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
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易字第8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已不符合緩刑條件,爰不予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所謂恩怨,主要有偽造文書,就是本案中假和解書的部分,中間還有一個詐欺的案件,然後莫名其妙鎖了我快二年的時間,是一個叫侯俊壕的人告的,那個案件最近已判決無罪,這個侯俊壕被被告利用很久了
工作手機(僅是因○○○不想使用而未以此聯繫物流人員)及於112年6月中旬交付○○○1支黑莓機聯絡,而均足達其遮斷檢警循線追查之目的,且「酷哥」既臨時指示原本要前往臺南收取詐欺款項之
(3)被告李彥霆縱於本案詐欺集團內,並無參與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之被害人之詐欺取財行為,而是負責出面承租本案詐欺機房所在之房屋、且負責採買本案詐欺機房之日常所需並供應本案詐欺機房成員之三餐
,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詐欺集團成員有未滿18歲之人),由郭禮維擔任面交車手向被害人領取詐騙所得之
,不因其未親自詐騙原告,不認識同案被告而可脫免責任;且王昱傑、洪俊杰早於刑案即自承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故意而分別擔任轉匯詐欺款項、將以轉匯詐欺款項購買之虛擬貨幣打入本案詐欺集團指
,則主觀上顯然對於該詐欺集團先前之詐欺犯行結果予以肯認接受,並接續利用詐欺之效果,應認其係相續共同正犯,而依「責任共同原則」對於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詐欺犯行結果一併負責
另被告雖有轉交另案被告黃詠淮所申設之本案門號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使用,然此交付門號之行為尚非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以自己實行詐欺犯罪之意思而與他人為詐欺犯罪
,茲分述如下:⒈被告所犯之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13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115年1月21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第
從而,被告應可查知本案收款、交款之異常,核與受僱擔任詐欺集團中取款「車手」之工作態樣相吻合,足認被告對上開不合乎常理之行為,應可知係詐欺集團為詐騙後之取款行徑,而仍願意負責出面領取款項之分工,使該詐欺集團得以實際取得不法詐欺款項
訊據被告坦承其於上開時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依照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附表所示之地點提領詐欺贓款,並將提領之款項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手成員之事實。
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欺條例)之適用說明:詐欺條例第46條、第47條等規定,均是針對犯該條例所稱詐欺犯罪所增訂之減輕、免除其刑之規定,上開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第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補充更正為「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並掩飾、隱匿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