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字第733號刑事判決
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危險性,仍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執意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點57毫克而未消退之狀況下,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並肇生車禍
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危險性,仍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執意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點57毫克而未消退之狀況下,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並肇生車禍
又所謂「突發狀況」,應具有立即發生之危險性及緊迫性之狀況存在(如前方甫發生車禍事故、前方有掉落之輪胎、倒塌之路樹襲來或其他相類程度事件),駕駛人若不立即採取減速、煞車或於車
方到法院談(見偵卷第37頁),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649萬8,612元,是雙方未能達成和解之不利益,實不應全然歸責於被告;其與告訴人間關於本案車禍所生之民事糾紛雖未達成和解
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雲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21張佐證本件車禍發生經過及現場狀況。
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雲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21張佐證本件車禍發生經過及現場狀況。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既明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其性質仍屬代位權,即法定債之移轉,移轉前後債權具有同一性,是苟被害人就車禍之發生與有過失者
在我出車禍在家休養最困難的時候'拜託你幫忙我一下?被你拒絕,將我踢一邊,你做人做的那麼絕,你太瞧不起人了
被告無視法律禁止酒後駕車之禁令,明知引用威士忌3杯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仍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輕率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因發生車禍
所示之保單(下稱系爭保單)縱全數終止,所得解約金尚不足清償債權總額四分之一,對相對人利益之增益甚微,無助於債權之實質滿足,且抗告人現已年邁,自幼罹患小兒麻痺,又因近期車禍致殘
至106年年底,被告父親在加拿大經歷嚴重車禍,深感人生無常,於是再為規劃家庭財務,於107年康復返臺後,將其當時價值8,448,979元之股票、現金600
⑵查被上訴人車禍發生前於○○公司任職,每月薪資為42,000元,名下土地、房屋各2筆、汽車1輛及股票投資數筆乙節,有原審職權調取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資料
,尚難認係因本件車禍所致傷害。
,及原告因本件車禍受有系爭傷害之事實,尚無從證明被告就本件車禍應負過失肇事責任。
然查,系爭車禍並未造成原告受傷,原告因系爭車禍所受侵害者應僅為財產權,並非人格權,則依上開規定,原告尚不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另被告於本件車禍肇事後,在有偵查權限之警察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其前揭犯罪事實之前,即向到場處理之員警承認其為本案車禍事故之肇事人等情,有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等在
㈢原告得請求親屬看護費1萬4000元:原告主張其因車禍受傷,經醫師診斷需專人照顧,而由原告家人看護照顧7天等情,業據其提出德慈聯合診所一般診斷證明書為證。
查原告因本件車禍而受有身體上之傷害,其精神上自亦受有相當之痛苦,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是原告保車因系爭車禍事故所受損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就原告保車受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2、上開交通事故之現場狀況、車禍及車損情形。3、證明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係可能之肇事原因。
2、補正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訴之聲明、原因事實(請陳明本件車禍發生之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及請求新臺幣209,109元之各項損害項目及金額)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