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840號刑事判決
另被告於車禍發生後,向到場處理車禍警員承認為肇事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足見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前,即
另被告於車禍發生後,向到場處理車禍警員承認為肇事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足見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前,即
現場有甚多附近之民眾及朵朵練歌場內之客人外出圍觀查看即明,是而本案車禍已對周邊環境產生相當高度之擾動,已使身處於周邊環境之人均可立即感知本案車禍之發生。
9手鍊損壞6200手鍊因車禍摔壞。無證據證明。此部分未見原告提出足以證明其車禍當時配戴手鍊因此損壞,以及受損金額為6000元之證據,尚難准許。
4證人即被告女兒危天俞於偵查中之證述證明其並無於109年間發生車禍而需由被告向告訴人借款之事實。
嗣A02於車禍發生後,留於現場,向到場處理之警員坦承為肇事者,自首而接受裁判。
況地方政府之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機構實施鑑定之模式,主要係著重在車禍當事人有無違反道路法規之注意義務,至於違反注意義務與車禍結果之發生是否具因果關係一節,非惟並非該等機關鑑定之重點
被告坦承其有偏右行駛,因而與告訴人發生本件之車禍事故,顯示其未注意前狀況及未保持與告訴人機車之安全間隔,被告有駕駛疏失,至為明確。
張素惠於肇事後,於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向前往現場處理本件車禍之警員承認其為肇事人,自首並接受裁判。
本件車禍地點係禁止跨越之雙黃線路段,被告之駕駛行為顯有過失。㈣伸港忠孝醫院斷書。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之事實。
然對照警方提供之照片及估價單,可見系爭車輛確實因本件事故致車尾受損,故原告所提維修項目與車禍碰撞之情況相符,堪認原告所提維修項目確係修復系爭車輛所必要。
新品於網路之詢價資料,本院審酌系爭車輛原有之後行李箱蓋並非新品,本應計算折舊,然因無實際新品價值可供更換,計算折舊有所困難,而原告雖無法證明原有之後行李箱蓋於車禍發生時之價值
被告未注意上情,貿然在上開交岔路口左轉彎,其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具有過失至明;又告訴人A03因本件車禍事故而受有前揭傷害,足徵被告之過失與告訴人所受傷害間顯有相
是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應負全部過失責任甚明,而被告之過失行為與B車所受損害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由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
事故發生前,告訴人已可見被告所駕車輛出現在其正前方,仍貿然繼續直行,足認告訴人對於本案車禍事故之發生,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
二、被告則以:被告另案有向被告提起民事求償,認為原告請求無理由,因為車禍當下是原告在路中間煞車,被告才撞到原告。懷疑原告動用關係影響車禍鑑定結果。
告許志明訴訟代理人郭亮軒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要領欄二、(一)第1點中,關於本件車禍時間
被告駕駛上開車輛因有上開過失致發生本件車禍之事實。4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及雙方車禍過失情節之有無及輕重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因車禍骨折,導致遲延繳款而違約。
查本件被告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肇事之交岔路口前時,自應注意車前狀況,且與在其前方之系爭車輛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以避免危險發生,又依車禍當時天候雨,日間有自然光線,路況無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