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
致與被告肇事車輛發生碰撞,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查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是被告及系爭車輛駕駛人即訴外人楊雅伶就本件車禍之發生均有
致與被告肇事車輛發生碰撞,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查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是被告及系爭車輛駕駛人即訴外人楊雅伶就本件車禍之發生均有
被告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並已預見當時其體內之酒精成分極可能仍逾上述酒精濃度標準,且客觀上應能預見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倘發生車禍事故或將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12年2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本件原告係本於道路車禍事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於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70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二審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
審酌被告具有合格之駕駛執照,對於行車遇有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乙事,當無不知之理,竟仍在案發當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即逕行向右偏轉,違反上開注意義務,肇致本案車禍事故
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保車自出廠日113年11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乙車自112年9月出廠,有車籍資料可參,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萬元以下罰金之罪,被告本案符合自首要件;再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原審已審酌被告駕車參與道路交通未注意停車開啟車門時,應注意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而肇事,致被害人因本案車禍事故受有
經查,本案係告訴人駕車行經案發路段時,因路面濕滑跌倒發生本件車禍事故,經警調閱監視器後發現為車牌號碼000-00自用大貨車所遺留之油漬所導致,始通知被告到案說明,有監視器翻拍照片
外)之裁判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本院卷第35頁),上訴人上開變更上訴聲明,與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之事實(即於112年3月22日所生之車禍
5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診斷證明書證明告訴人確因本案車禍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勢等事實。
原告因上開車禍受有前述之傷害,衡情其身體及精神遭受相當之痛苦,爰審酌被告國小畢業,名下有不動產;另原告為專科畢業,從事報關行業,名下有不動產,本院審酌上開情形,及系
作,伊接續爺爺在前金市場經營肉攤,原告受僱於伊至少有7、8年之久,原告是負責裁切肉片、打掃攤位、整理收攤等工作,伊則以現金支付原告薪水每月30,000元,原告於發生車禍後
查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致受有右側股骨轉子間骨折、右側股骨幹骨折、右臉撕裂傷等傷害,堪認身體及精神均受有痛苦。
A07也沒什麼往來,甲○○○生前與伊父親乙○○同住,乙○○晚年臥床期間,原告會回去照顧,伊偶爾探視,98年間乙○○過世後,甲○○○獨居於○○路,可以自己出門、買菜,出車禍後才入住長照中心
二、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112年11月29日18時35分許,因行經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與俊興街(下稱系爭路段),與訴外人發生車禍
被告於肇事後在現場等待,並向趕至現場處理車禍事宜尚不知肇事者為何人之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交通分隊臺西小隊警員坦承其為肇事車輛之駕駛人,而自首接受裁判乙情,有雲林縣警察局
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現場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越分向限制線侵入對向車道,並撞擊謝成岳所騎乘且屬其所有、沿彰化縣○○市○○路○○○○○○○○○○○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前開車禍事故下稱系爭事故
其是否對已肇事及其肇事已致人受傷之事實有所認識,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之主觀犯意,茲判斷如下:(一)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略以:當時聲音很明顯,被告應當知情,我認為被告絕對知道與我發生車禍等語
之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等事實,業據其提出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維修估價單等為證,並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警察局蘆洲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肇事資料核閱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