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告訴人呂金綉因上開車禍事故而受有傷害之事實。5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中市車鑑0000000案)。
告訴人呂金綉因上開車禍事故而受有傷害之事實。5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中市車鑑0000000案)。
關於本件車禍,被告與謝家明之過失責任比例已如前述。
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肇事,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依警詢筆錄所載),尚無前案紀錄之品行(依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其就本次車禍發生之過失程度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對於車禍發生深感悔意,於車禍時向警方自首,且本件車禍經鑑定結果,被告為肇事次因,肇事責任較輕,另本案上訴後已與被害人之配偶及家屬達成民事調解
二、起訴書雖認告訴人因本案車禍受有左側膝部內側副韌帶扭傷、左側膝部內半月板複雜性撕裂等傷害云云,固有告訴人提出之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
,而未注意上揭規定,致肇本件車禍,自有過失,足以認定。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6行之「因自撞分隔島發生車禍」更正為「不慎跌落路旁水溝內」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爰審酌被告在有駕照情形下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採安全措施,致釀本件事故,使告訴人受有如附件所載之傷害,行為實不足取,並斟酌被告就本案車禍事故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損害
反之,倘若汽車駕駛人確有法文規定之「遇突發狀況」,例如前方有車禍突然發生、道路塌陷、車輛惡意危險之駕駛行為或巨大貨物突然掉落路面、惡劣天候情況等等其它緊急突發狀況而不得
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06年8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4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證明告訴人因上開車禍而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㈢、本院審酌被告於駕車過程未能善盡駕駛之注意義務,致肇本案車禍發生,造成告訴人2人受有前述傷害,所為非是;復考量告訴人所受傷勢輕重,及因雙方迄今未調解或和解成立,告訴人
2告訴人陳子科於警詢之指訴告訴人於上開時、地,駕駛上開車輛,與被告發生車禍之事實。
③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④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⑤現場及車損照片共22張、各車行車紀錄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共12張車禍發生之過程及現場情狀。
㈡被告蔡國樑前有多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次已屬第七次酒後駕車,本應重懲,然被告蔡國樑因本件車禍受傷,甚至因此接受右腳第五趾截除手術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是因車禍受傷而無法於原審審理期日到庭。詎原審未待上訴人到庭陳述,逕行判決,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6款規定。
5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歷摘要、宜蘭縣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本署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害人因車禍受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傷害,因傷重不治死亡。
又告訴人就本案車禍事故之發生固與有過失,然僅能作為本院於量刑時之審酌事項,仍無從解免被告應負之過失罪責,附此敘明。
惟原告並非系爭車輛所有權人,並未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而受有人身、財產等固有權利之侵害,其對系爭車輛之使用借貸債權縱因車禍而不能行使,然此僅屬純粹經濟上之損失,
被告駕車自應遵守上開規定,竟違反上開規定貿然左轉而肇事,其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具有過失至明,亦與告訴人所受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又被告自始知悉本件已有車禍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