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竹北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
理由要領本件依原告提出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理賠計算書、行車執照、估價單、統一發票、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影本,以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函送到院之本件車禍相關資料影本,堪認下列之事實存在及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下述之金額
理由要領本件依原告提出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理賠計算書、行車執照、估價單、統一發票、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影本,以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函送到院之本件車禍相關資料影本,堪認下列之事實存在及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下述之金額
被告於事故發生後,於執司偵查犯罪機關未發覺其過失傷害之犯行前,即向至現場處理車禍事宜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交通分隊社口小隊警員承認肇事並接受裁判,此有臺中市
不遺餘力,被告仍漠視自己及公眾行車之安全,於酒後駕駛營業用半聯結車拖載半拖車上國道,因超載貨物而為警攔檢,後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7毫克,幸未發生車禍肇事
不遺餘力,被告仍漠視自己及公眾行車之安全,於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雖其為酒駕初犯(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然為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30毫克,幸未發生車禍肇事
不遺餘力,被告仍漠視自己及公眾行車之安全,於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雖其為酒駕初犯(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然為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0毫克,幸未發生車禍肇事
原告是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公司,因本件車禍的發生而依法理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68,373元予王珮珊等語,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監理服務網查詢資料、保險理賠資料
二、系爭機車出廠日112年6月至車禍發生時,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故已使用1年7月(見本院卷第13頁行照),零
原告主張因本件車禍致本件汽車受損而支出其主張的修復費用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本件汽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
二、爰審酌被告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9毫克,並發生車禍事故,顯見其除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對交通往來顯已造成高度危險,復參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函在卷足參(本院卷第61頁),而原告陳稱就被告否認有過失部分無其他證據請求調查等詞(見本院卷第100頁),是本院依原告前開所提之證據,尚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確有過
又被告肇事後,於其犯罪行為未為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前,即向前來處理車禍事宜之警員承認肇事,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紙在卷可憑(見114偵32838號卷第75
自能知悉係其肇事,以及訴外人很可能因倒地而受傷,卻未為任何處置即離開現場,堪認原告主觀上顯有縱其所為構成肇事逃逸致人受傷之違規事實,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未必故意,原告主張當下認為車禍與其無關
㈢、量刑部分: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駕駛執照仍騎車上路,竟疏未注意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本案車禍事故,致胡喬詅及胡春蘭受有普通傷害及重傷害,所為實值非難,兼衡被告
,111年確診罹患乳癌,113年再因車禍受傷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被告陳慶喻遂於同年8月將被告陳郭秀秦送往機構接受安養照護,扶養費及醫療照護等費用亦由被告陳慶喻獨自負擔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12張⑶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4年5月29日新北裁鑑字第1144946832號函及附件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14年5月23日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1份⑴證明本件車禍發生經過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劉明發之供述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未與前車即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保持隨時可以剎停之安全距離,以致發生本件車禍之事實
又被告於本案車禍事故發生後停留現場,並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自首並接受裁判乙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里港小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符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簡民發生交通事故,惟矢口否認有何肇事逃逸之犯行,辯稱:我當初不知道撞到人,我不會因為輕罪通緝就逃離現場,是真的不知道發生車禍
㈢被告於車禍發生後,在犯罪未被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表明係肇事者,而願接受裁判等情,有台中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而本件事故發生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遵守上開交通安全規定,自後追撞告訴人曾嘉慧騎乘之機車,嗣被告機車亦遭後方蕭宏澄之機車撞及,並再次追撞告訴人之機車,肇致本件車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