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已使用
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已使用
被告應注意能注意竟疏未注意上開規定,於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未事先減速或停等以確認清楚有無行人穿越,而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暫停讓行人通過,貿然左轉彎,撞及依規定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之告訴人,致肇車禍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原告所有系爭機車自出廠日111年(即西元2022年)12月,迄本件車禍發
⒉被告於肇事後留於現場,並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之人,此有被告之自首情形紀錄表可參,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遵守行車規定,謹慎駕駛車輛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疏未注意而肇生本件車禍之過失程度,並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卻未為任何救治或協助告訴人之措施
韋家澄於肇事後留在現場,即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查知其為肇事者前,主動向到現場處理交通事故之警員承認其為車禍肇事者並接受裁判,始悉上情。
2王天來(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日某時,以LINE暱稱「吳欣怡」聯絡王天來,佯稱在新加坡發生車禍,賠錢後沒錢買機票回臺灣云云,致王天來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疏忽未善盡注意義務,致肇生本案車禍事故
認其就本件事故之發生為無過失,然被告於使用肇事車輛中,與原告保戶所駕駛之系爭車輛發生碰撞乙節,已如前述,則依上述規定,推定被告有過失責任,被告須舉證證明其就此次車禍
將出售000土地之價金清償外埔農會之貸款(見不爭執事項第⒏項所示),且彭榮義事後與彭平鼎又生爭執而離家未歸,未對彭平鼎有所扶養乙情,亦經卓春欣於原審證述結稱:彭平鼎遭遇車禍後
㈢若該造聲請調查事項,事涉某項專業判斷(如:系爭車禍之責任歸屬、系爭瑕疵是否存在、系爭漏水之原因、系爭契約有無成立、生效或修復的價格…),對於本案重要爭點將構成影響,
見本院卷第29頁),然查,原告蔡錦鴻於本件事故中並無受傷,且其於本件事故發生後8個月方至醫院就醫,則上開傷勢是否與本件事故有關,已非無疑;復衡諸一般常人縱使發生車禍事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與劉素月前因車禍,致兩人身體嚴重癱瘓,車禍肇事者雖經法院判決認應負賠償責任,然肇事者係毒駕,難以實際對其追償,於車禍事發時,全賴親友支助應急,
3告訴人林阿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明被害人林許房枝因上開車禍事故,送醫後不治死亡之事實。
查被告李元評於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時,並未領用合格之駕駛執照,被告張雯當時為系爭車輛之車主,有系爭車輛車籍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送之系爭車禍事故資料全卷在卷可參
5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2份告訴人鍾啟正、劉秋滿於114年1月24日就診時受有上述傷害,且告訴人鍾啟正於車禍發生後陸續接受治療之事實。
道○段000號時,因疏未注意保持行車安全之距離,因此不慎撞擊訴外人王琪芬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登記車主為廖滄鑫,原告則為保險人)之車禍事故
㈢至被告固辯稱其與林頎文就系爭車禍事故已以120,000元達成和解(條件包含強制險保險金)等語。
是原告仍應提出「腰椎椎弓骨折合併脊椎滑脫症」與本件車禍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之證明(如車禍前至今之就醫紀錄、醫療院所之鑑定報告)。
,以及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超越前車時未保持適當安全距離為本件車禍肇因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