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三、經查:(一)本件受刑人孫子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620號、105年度訴字第490號、105年度交訴字第7
三、經查:(一)本件受刑人孫子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620號、105年度訴字第490號、105年度交訴字第7
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2罪,分別係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所侵害之法益、罪質均相近,且附表所示2罪犯罪時間相同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2罪,在2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
查受刑人林成蒼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段由北向南行駛,途經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橋上某處時,因超車未保持兩車併行之安全間隔,而與謝亞恬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羅斯漢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駕駛車輛,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肇事,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
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害,且在審判過程中否認犯罪,未見反省歉疚,及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無子女,受僱在水果市場擔任搬運工、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就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均洵堪認定。
挫傷合併左足楔型骨骨之傷害,未下車查看繼續行駛,行經新北市蘆洲區信義路222巷,停在新北市蘆洲區集賢路269巷口,途中又撞擊停在路旁自小客車1部及機車1台(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訊據被告王美人固坦承有於前揭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沿臺中市南屯區向上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駛至該路與大英街交岔路口,左轉彎至大英街向北行駛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振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
事實一、王定申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及車損照片共20張、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及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片等為其論據,訊之被告堅詞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
被告前於103年間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訴字第2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2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9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交簡字第47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6月、3月、1年,且前二罪刑應執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八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審酌受刑人係為解免其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行為,始向警謊稱車輛遭竊而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所犯如附表編號4、7、8
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嫌,其以一行為犯肇事逃逸及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罪嫌,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肇事逃逸罪處斷,又被告所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嫌,其以一行為犯肇事逃逸及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罪嫌,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肇事逃逸罪處斷,又被告所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添發因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以105年度交簡字第37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罪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3│├────────┼────────┼────────┼────────┤│罪名│竊盜│過失傷害│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