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⑵本件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之過失傷害行為,致受有上開傷勢,足認其身心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慰撫金,洵屬有據。
⑵本件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之過失傷害行為,致受有上開傷勢,足認其身心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慰撫金,洵屬有據。
㈢黃根旺之系爭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原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157號刑事判決認定對被上訴人所受系爭傷害成立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月並得易科罰
再參酌被告A08前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竊盜等前科;被告A04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詐欺等情科,有被告2人各自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⒋被告林明德於本案行為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業務過失傷害、不能安全駕駛、毒品罪前科紀錄之素行;被告林美娟於本案行為前有幫助洗錢罪前科紀錄之素行;被告陳宜佐本案行為前有幫助詐欺罪前科紀錄之素行
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被告A08自述大學畢業、目前在工地做工、有1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家庭經濟狀況普通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21頁),被告A07另有交通過失傷害案
再參以黃執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為科刑判決,黃代珩、黃容則無前科,是渠等素行有別,應分別評價。
二、本件被告柯銘堂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查告訴人蘇林美麗告訴被告洪瑞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何銘欽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游子毅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本件被告柯銘堂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劉淵澤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被告王安妮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簡瑞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東元(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