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楊太順被告孫國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楊太順被告孫國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賴昭名被告蔡柏松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簡字第450號原告邱秉澤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麒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另訴請遷讓房屋部分,據原告於113年11月11日陳報狀,建物市場交易價格為4,974,960元,則本件訴訟價額共計7,474,96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簡字第115號原告黃奕泓被告王春雄王詠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148號原告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佑任被告許近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4號原告朱玉蘋訴訟代理人李學鏞律師複代理人張彩雲律師被告江俊勳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83號原告張鴻明訴訟代理人吳靖媛律師被告張忠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8號原告簡湘娗被告孫韶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115年度訴字第411號原告彭成萬訴訟代理人陳宗揚律師被告彭成港上列當事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99號原告林華怡訴訟代理人陳麗玲律師被告錡烱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李銘欣、陳啓楨於民國114年5月31日下午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前,雙方因遷讓房屋之糾紛而發生口角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27號原告林安復訴訟代理人路春鴻律師被告任致遠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5768號原告騰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太郎訴訟代理人陳俊廷律師被告茱麗亞禮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麥燦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張嘉偉訴訟代理人林富貴律師被告曾佳盈即和旺商行訴訟代理人常子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然查,施健智及李秉家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2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下稱系爭前案)審理中均具結證述:李秉家等3人原先僅以系爭租約出租系爭房屋1樓予施健智,惟後續李秉
㈡被告不得執臺東縣臺東市調解委員會109年刑調字第568號調解書(下稱系爭調解書)對原告2人主張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見本院卷第9頁)。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3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5,餘由聲請人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簡字第348號原告葉家佐被告劉韋訴訟代理人洪簽薈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2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