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如有,請重新提出全體繼承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有,請重新提出全體繼承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法定代理人林淑真訴訟代理人陳倩如被告潘茂榮潘金龍潘維宸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本件之繼承人蔣黃花監護另位繼承人蔣敏珠,應另俟為蔣敏珠選任特別代理人為協議分割並提出補具特別代理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六簡調字第17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代理人胡雅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聖、林志成間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李仕卿(原名:李士卿)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朱俊穎律師葉芸君律師黃郁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
理由一、按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
從而,此部分款項即難認為屬於本件遺產分割範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營簡調字第13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銘僑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雨靜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賴皆穎律師被告羅○○兼前一人訴訟代理人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
男即被告許長順及孫即被告許譽耀,應繼分各為3分之1,惟因被告等已出境多年無法聯絡,無法達成分割協議而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⑴兩造就被繼承人許陳秀琴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分割
二、按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12(按應有誤載)、15、20之金額後所得數額,歸A02取得,餘額再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分配」,惟上訴人A02所主張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金額並非明確,縱此請求權可列入遺產分割方法
再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二、按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
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建物,然依原告提出之地籍資料(見本院卷第21頁),可知上開建物坐落於同區立言段398地號(應有部分為1/5)上,依卷附遺產分割議書
七、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且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
241-245、247、449頁),原告原具狀聲明由許佑任等2人、許芳維承受本件訴訟(卷㈡第231-233頁),嗣因許佑任等2人、許芳維就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應有部分為遺產分割協議並辦理登記
又上訴人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律師函及回執、存證信函、聲請調解未果等相關資料(調字卷第25至95頁),僅能證明上訴人於兩造父親龔詩哲死亡後分得之遺產
七、若本件選任特別代理人所欲處理之事務為被繼承人邢○○遺產分割相關事宜,應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簽章應齊備),相對人乙○○分得之部分不得小於其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