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30號行政判決
⒉上訴人係亞洲時尚診所104年9月3日至106年7月12日止之登記負責人,亦為醫療法規定可開立私立醫療機構(診所)之人,此有臺南市政府104年9月8日府衛醫字第1040807467
⒉上訴人係亞洲時尚診所104年9月3日至106年7月12日止之登記負責人,亦為醫療法規定可開立私立醫療機構(診所)之人,此有臺南市政府104年9月8日府衛醫字第1040807467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是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
因認被告余茂弘就此部分所為,亦涉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云云。
㈡監視錄影光碟暨密錄器畫面截圖4張、現場照片2張三、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上開時、地裸露全身,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猥褻之犯行,辯稱:是醫生交代,是特殊醫療法(見偵緝卷第47頁)。
見本院卷第55至56頁)、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見本院卷第73至75頁)、汽車車籍查詢(見本院卷第77頁)、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見本院卷第79至80頁)、宏其醫療法人宏其婦幼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股,他字卷第277頁)證稱:一開始討論要成立尚寧公司時,伊就有參與,剛開始我們討論要先籌備2億資金入公司,伊跟被告找朋友一起投資,先登記時,被告介紹聲請人,她有醫療法規博士學位身分
㈤至被告提出之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訴理由書,並主張原告有違反醫師法、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等規定,另認原告有醫療疏失,惟此部分屬原告有無違反相關醫療法律之說明義務
倘若如此,洪錫欽既於首次為A03看診時,即已判定其罹患子癲前症,A03旋於5日後再度就診,主訴其有咳嗽症狀時,洪錫欽竟未使用聽診器為其聽診,復未依上開醫療法之規定
㈢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醫療法第82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劉靜宜108萬2,700元;連帶給付陳文斌、陳文正各100萬元;連帶給付杜
本件聲明異議人雖以檢察官不准受刑人請求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之聲,因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向本院聲明異議,惟查:檢察官審酌聲明異議人前於107年至109年間已有因違反醫療法
告訴意旨另認為:被告陳奕達上開犯行,致使告訴人張OO心生畏懼,另涉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嫌。
「不當照顧」行為,原告5人也沒有具體主張;原告5人復主張:被告遲遲不予轉診送醫使范鐘鳳陽接受及時妥適處置云云,先不說這段的前後文看不出是在講哪個被告,按醫療法第
查陽明醫院於110年6月8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是陽明醫院醫師依醫療法規定於醫療業務過程中所製作之證明文書,足認上開診斷證明書在客觀上均具有相當程度之可信性,復無證據顯示上
然該執行者雖不具醫療法第10條第1項所定之醫事人員資格,既係受醫師指示或醫囑而執行醫療輔助行為,究非醫師法第28條所指之密醫行為,自不能以該罪相繩。
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至被告所涉違反醫療法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二、依聲請人聲請狀僅載:「聲請法官提審觸犯醫療法」,欠缺提審法第3條第1項各款內容關於聲請提審的程式要求,若聲請人不以上揭法律規定之方式向法院陳明聲請提審之事項,本院無從就本件為何處置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定有明文。
請審酌被告酒精濃度甚高,且已造成實害,又尚未與受有車損之證人吳聲港、周玉好達成和解,本應從重量刑,惟由被告於105年間所犯之違反醫療法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
另醫療法第82條第3項「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則在彰顯醫師臨床專業裁量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