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調查原則
行政程序上所謂職權調查原則,乃指行政機關有義務依職權調查事實真相,而不受當事人陳述之拘束。職權調查原則認為法院對於涉及裁判之重要事實關係,得自行確定不受當事人聲明或主張之拘束,縱使當事人未提供之訴訟資料,法院也可依職權取得。比如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圖利罪
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之罪名,規定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屬刑法第131條之特別規定)、第5款(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所謂「利益」,係指使財產增加經濟價值之財物及其他財產利益。
本件抛棄繼承淮予備查
當事人提出的拋棄繼承資料,法院形式上審核符合法律規定,而准許把拋棄繼承的資料存檔,可供將來查驗的意思。
懲罰性違約金
以強制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為目的(履約擔保作用)的違約金。
遺囑要式性
為確保遺囑的存在及真實性, 遺囑的作成必須依照一定的方式,才發生效力,稱為遺囑要式性。例如遺囑人要做成公證遺囑,必須(1)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2)在公證人前,用嘴巴說出遺囑意旨;(3)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4)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如果違反這些方式,則所作成的公證遺囑不生效力。
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參加人
在當事人間的訴訟,原本不許第三人參與訴訟,以避免訴訟程序混雜及拖延。但該訴訟如果對於第三人有密切的利害關係,為了讓多數人間的爭議能夠在同一訴訟程序中獲得解決,法律上容許第三人參加兩造間的訴訟,此時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就是參加人。
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是基於公益而提起的訴訟,而不是因為自己主觀權利受侵害,所以又稱為「客觀訴訟」或「民眾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提起公益訴訟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條件,例如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60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其中關於公益團體起訴部分,就是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公益訴訟。
監護權歸屬
受監護宣告人或未成年人的監護權歸由什麼人行使的意思。
緝獲歸案
通緝原因消滅情形之一。依刑事訴訟法第84條至第87條、第469條,被告或受刑人逃亡或藏匿者,經依法通緝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或逕行逮捕,利害關係人亦得逕行逮捕並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其被緝獲並經通緝機關確認無誤,通緝原因消滅應即撤銷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