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人訴訟
又稱「鄰人(行政)爭訟」,係指行政處分作成後,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以該行政處分之作成造成其公法上權利受到侵害,對該行政處分(第三人效力處分)提起行政爭訟之訴訟案型。例如:相鄰或相近土地間,有關建造許可之行政措施而對週邊土地造成影響,由週邊土地權利人(鄰人)提起爭訟。
不足採信
不能相信。
公地撥用
政府基於公法上之權力,使需用土地之機關取得所需公有土地。
行政中立
行政中立主要是指公務人員應以公共利益為考量,並應於處理公務時保持中立、客觀及公平的立場。其目的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可參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反訴原告
反訴是指被告在原告對其起訴的同一訴訟程序中,於一定要件下,可以對原告提起的訴訟,由法院在同一訴訟程序中一併審理原告的起訴及被告的反訴有無理由,所以反訴原告就是本案被告。例如:甲先對乙起訴, 此時,本案原告是甲、被告是乙;之後乙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對甲提起反訴,此時,反訴的原告是乙、反訴的被告是甲,與本訴相反。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在監護宣告事件中,監護人對受監護人的財產管理,如果監護人沒有盡到責任,有賠償的問題,所以法律要求監護人要製作一份財產清冊呈報到法院存查。為了防止監護人監守自盜或是輕率浮濫,法院會再指定一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來監督監護人如實製作財產清冊,監護人必須得到這個人會同檢查核對無誤,才能將財產清冊呈報到法院,完成法定程序。
公訴不可分原則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此稱之為公訴不可分原則。在單一案件(包括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的情形,因為國家刑罰權只有一個,在訴訟法上是一個訴訟客體,自無從割裂予以解決,故起訴的效力及於單一案件的全部,檢察官也不可以只起訴犯罪事實的一部,如果只起訴一部,其效力仍然及於全部。
假處分
債權人先為保全對債務人屬於金錢以外之請求的強制執行,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程序,以防止該請求的現狀被變更,確保日後債權人的請求可以獲得滿足。例如:甲向乙購買房地, 二人共同簽訂買賣契約後,乙因見房價不斷走高,想改賣給其他人,遲遲不肯依約定把房地所有權移轉給甲。此時甲除了起訴請求乙履行契約外,為了避免乙在訴訟期間將房地移轉給其他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裁定命乙在訴訟終結前不得將該房地移轉給第三人。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特定人間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職務執行時,得據為請求迴避之原因。例如: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即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律師強制代理
當事人必須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擔任訴訟代理人,並由其代為訴訟行為。例如:我國民事訴訟第三審程序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也就是當事人如果要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必須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若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卻未依法委任訴訟代理人,其上訴即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