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穎性
新穎性係取得發明專利的要件之一,依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至3款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不具新穎性,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另依專利法第23條本文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係就後案申請前,已有他人申請在先尚未公開之相關專利內容,為貫徹先申請主義之精神,乃擬制其屬新穎性審查範圍,明定後申請案不可取得發明專利。
伊
「他」、「其」的意思。通常用於引述當事人或證人的陳述,作為陳述者的代稱。
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除特定工作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作;就業服務法第64條更規定,意圖賺取利益而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無論是向雇主收取仲介費,或從工作薪資抽取介紹費,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共同訴訟參加
共同訴訟參加,是指參加人就訴訟標的與其所輔助的訴訟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但並非以共同訴訟人的身分一同起訴或被訴,而是以參加人的身分參與訴訟。所謂合一確定,是指判決的結果在共同訴訟參加人與其所輔助的訴訟當事人間,不許有歧異的情形出現。共同訴訟參加的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是準用同法第56條的規定。例如:就甲、乙間的訴訟,A為輔助甲而為共同訴訟參加,A所為的行為如有利益於甲時,其效力及於甲;如不利益於甲,對甲不生效力。
獨立上訴
指不是被告本人,卻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對判決提起上訴,不受被告意思之拘束,縱使和被告的意願相反也不影響上訴的效力。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三級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2項規範之第三級毒品有安非他命、K他命、FM2…等,施用後對於腦部會造成嚴重性傷害,通常會是不可恢復性的傷害。
恐嚇取財得利罪
為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心理測驗員
負責對因案件進入法院的少年(兒童)施以心理測驗、解釋及分析,並提供測驗結果資料給法官、少年調查(保護)官等參考,也執行其他法令所規定的事務。
停止親權
父母沒有好好的盡到應有的責任,情況嚴重時,法院可以裁定停止他〈們〉的親權全部或一部。另外改定適當的監護人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撫卹
所謂撫卹,是指公務人員在職死亡(包括因病故或意外死亡,或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由國家依法律規定的種類及其計算標準,給與該公務員遺族撫卹金,以安慰遺族,並予經濟上的幫助(公務人員退休資 遣撫卹法第51條至第61條規定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