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
依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另「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則稱為兒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內的用語也相同。 至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是將未滿18歲之人一律稱為「兒童」,所以該公約雖名為「兒童權利」,實際上保障的權利主體是包括前述我國法律所規範的「少年」及「兒童」。
於法尚無不合
符合法律的規定、符合法律規定
管轄權
某案件在法院確定有審判權後,決定應該由哪一個法院進行審理的權限。該管轄權的決定,有依法律規定,亦有依當事人合意所定者
尚難憑採
難以採信、不可採信
性交
一般是指生殖器官的進入、接合過程,另外,也包括用肛門、口腔、手指等身體部位,或使用其他器具、物品進入或接合別人的性器官、肛門。法律上的定義可參照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
足徵
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真實惡意原則
真實惡意原則係指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 惟亦有論者認為,真實惡意原則係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所創設,是指官員或公眾人物指控媒體報導涉嫌誹謗或侵害名譽時,必須證明被告「明知其言論不實」(with knowledge the statement was false),或「對於其言論真實與否毫不在意」(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the statement was false or not),是用來限縮(近乎排除)被告對官員或公眾人物誹謗或侵害名譽行為的刑、民事過失責任。再經過一些判例發展,當被告疏於查證的情況已經相當於「蓄意的迴避事實真相」(purposeful avoidance of the truth),才有可能構成真實惡意。
確定終局判決
法院對於起訴的事件作成該審級終結的判決,即為終局判決。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不得上訴的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用宣示的判決,於公告主文時確定。終局判決已確定者,即稱為確定終局判決。行政訴訟法第213條規定:「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
容非無疑
仍有可以懷疑之處
裁判費
進行訴訟程序依法必須繳納的費用之一,原則上於提起訴訟或聲請時先預納。繳納裁判費是訴訟合法要件,如果不繳或沒有繳足,法院會通知補正,如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或聲請。 例如: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定甲應繳納房屋稅新臺幣60萬元,甲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起行政訴訟,這是通常訴訟程序的案件,甲應該繳納裁判費4,000元。